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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明确:这些情况,可直接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发布于:2022-05-18 10:53:20 作者:admin

为推动全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选拔、培养、评价和激励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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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办法》明确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为省、市、县三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建立完善本地区竞赛体系。省级竞赛分为省级一、二、三类竞赛,设职工组和学生组两个组别,包括个人赛和团队赛,团队赛以团队为单位参加竞赛,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市、县级竞赛分类参照省级竞赛实施。同一级别竞赛中,针对同一群体举办的同一职业(工种)竞赛,原则上两年及以上举办一次,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明确竞赛中的获奖选手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

对各职业(工种)获得省级一类竞赛第1名并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选手(不含在职教师),按程序优先推荐申报“江西省五一劳动奖章”。

对符合条件的职工选手按规定授予“江西省技术能手”称号,对35岁及以下的选手授予“江西省青年岗位能手”称号,对女选手授予“江西省巾帼建功标兵”称号,或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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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省级一类、二类竞赛各赛项或职业(工种)、各组别第1名、第2名、第3名的选手,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竞赛参与单位、竞赛指导老师按规定颁发奖状。

《办法》明确,在竞赛中出现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营私舞弊、成绩失实,或进行营利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5年之内以任何名义举(承)办的竞赛不得列入年度竞赛计划或参加计划内的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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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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