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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行抵押贷款(青岛银行抵押贷款电话)

发布于:2022-10-01 12:04:17 作者:admin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青岛银行抵押贷款,以及青岛银行抵押贷款电话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在青岛办理房产抵押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如在招行办理贷款,接受产权明晰,变现能力较强的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

【温馨提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哦:

用于抵押的房产与贷款经办机构必须位于同一城市,个人抵押购房贷款不接受异地抵押物。

② 不接受评估现值在10万元以下(含)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已办妥产权证明产权清晰,可上市流通并能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没有产权争议等不利变现情况 ;

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房产结构完好,水、电、环保交通、城建、物业管理等各项配套设施和服务齐全,不存在纠纷和问题,不在政府规划的拆迁范围内;

抵押物为商品住房的,房龄一般不得超过20年,且贷款/授信期限加房龄原则上不得超过40年;抵押物为商业用房的,房龄一般不得超过20年,且贷款/授信期限加房龄原则上不得超过30年。

原则上不接受闲置超过6个月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

具体您的房产是否符合条件,请联系当地网点个贷部门咨询确认。

青岛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怎么办理?

;      面向对象

      有真实贸易背景、交易合法、有效、应收账款权属清楚的企业。

贷款额度

      授信额度内单笔授信原则上不高于合格应收账款的60%,对于履约情况好、质地优良的应收账款可适当放宽至70%。

贷款费用

      预期年化利率不低于同档次基准预期年化利率上浮10%,并按融资额一次性收取业务理财费,收费范围1%-2%。同时根据具体情况与借款人商定。

贷款条件

      * 法律上不存在瑕疵,债权能转让是开展这项业务的前提条件;

      * 以往付款履约情况较好,原则上应收账款付款期限在4个月以内;

      * 应收账款债务人实力较强,一定程度上在行业中具有垄断性或竞争优势明显;

      * 应收账款债务人所属行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并属于非新建企业;

      * 应收账款债务人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履约情况好。

青岛市财产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抵押贷款活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向抵押权人(贷款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的借贷方式。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与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第四条 抵押贷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 抵押物第五条 抵押物是指抵押人为保证按期清偿债务,向抵押权人提供的并经抵押权人认可的财产。抵押人对抵押物必须享有所有权或国家授予的经营管理权。第六条 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一)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二)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三)原材料、产成品;

(四)股票、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

(五)依法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六)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七)其他可转让流通的财产。第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一)土地、自然资源等法律禁止买卖的财产;

(二)所有权或经营权有争议的财产;

(三)被依法查封、扣压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四)学校、医院等公共福利设施;

(五)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

(六)不易估价、难以保管或不易处理的财产;

(七)法律法规禁止作为抵押物的其他财产。第八条 以海关监管货物作为抵押物,需经海关同意。第九条 以共有财产作为抵押物,必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按份共有财产作为抵押物,仅限于抵押人所有的份额。第十条 以已发包、出租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原承包、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发包人或出租人应就保证执行抵押贷款合同与承包人或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第十一条 以同一财产设定若干抵押权的,该抵押物的价值应大于所有贷款之和,并应于设定抵押权时,将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书面告知各抵押权人。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其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作为抵押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时,须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文件。第十四条 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贷款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对抵押物进行估价。第三章 抵押贷款合同第十五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第十六条 抵押贷款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抵押人的开户银行、帐号及法定代表人;

(二)贷款的用途;

(三)贷款的币别、金额、期限、利率;

(四)贷款的支付方式及偿还本息的时间、方法;

(五)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存放处所、有效使用期、所有人及权利义务状况;

(六)抵押物的占用方式、保管责任、收益的归属以及意外毁损或者灭失的风险责任;

(七)投保的抵押物,应当载明投保险种、赔偿方法以及保险费用的承担;

(八)借款方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后,抵押物的归还方式和注销程序;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签约日期、地点;

(十一)需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 抵押贷款合同按有关规定须经公证的,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手续。

抵押贷款合同办理公证和抵押物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等费用,由抵押人负担。第十八条 抵押贷款合同未尽事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和国家有关贷款的规定办理。第四章 抵押物的占有、保管第十九条 抵押物按下列原则占有、保管:

(一)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该抵押物产权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交抵押权人保管;

(二)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抵押物,由抵押权人保管;

(三)本办法第六条第(六)、(七)项规定的抵押物的占有、保管,由双方在抵押贷款合同中约定。第二十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应对其占有、保管的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负责,并随时接受对方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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