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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房屋贷款抵押流程(青岛房产抵押贷款 房产证)

发布于:2022-10-25 13:14:27 作者:admin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青岛房屋贷款抵押流程,以及青岛房产抵押贷款 房产证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2022青岛公积金第二套房最高额度有多少?如何申请贷款?

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贷款人所买房屋市场价值、借款人的还贷能力和抵押房屋状况等情形综合评估确定,通常计算能贷金额的方式是:申请者及其配偶退休工龄内公积金缴存金额的2倍。各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方法都不一样,因此详细情况要以贷款人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准。

申请贷款的流程:

使用公积金贷款,贷款人仅需创建房屋公积金账号6个月(含)之上,并且,全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之上且办理贷款时处在缴存情况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此外,购房保障性住房的贷款人能够免受以上缴存时间的束缚,只要创建公积金账号且处在缴存条件就有可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1、申请。准备办理贷款的员工需提交《贷款人(另一半)薪资收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1式3份)和支付前的《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由业务人员审核确认该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形有没有问题(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形是否满足贷款政策还需申请报件时最后确定)、该员工(另一半)工资收入证明的真实性、规范。

2、担保。二套房住房公积贷款担保方法有阶段保证加质押、质押二种,贷款人能够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自行选择。

3、审批。按照要求上传全部贷款申请材料后通过审核、审批,成功后通知银行与贷款人签署借款合同,并办理合同公证等手续。

4、放款。贷款人之上全部手续办理完成后,由管理中心向委派银行发出《准许放款认定书》,告知银行放款。

5、还贷。一系列申办步骤后,接下来就是买房者还贷,买房者就能按借款合同中月还款额度的约定,分月向银行还款就行了。

从而能够得知,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方法根据不同地方、不同条件是不相同的。

青岛组合贷款办理流程是什么?一般多久能审批下来

青岛买房可以组合贷款吗,青岛的组合贷款流程以及审批通过需要多长时间呢。组合贷款要使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相结合起来,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具体的流程为大家说明一下,希望大家在购房前把这些事情都弄明白,办理的时候就比较顺利了。

青岛买房可以组合贷款吗,青岛的组合贷款流程以及审批通过需要多长时间呢。组合贷款要使 商业贷款 和 公积金贷款 相结合起来,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具体的流程为大家说明一下,希望大家在 购房 前把这些事情都弄明白,办理的时候就比较顺利了。

青岛组合贷款办理流程

1、在青岛买房可以使用公积金和商贷的组合贷款。申请组合贷款,初审手续与公积金贷款相同。

2、初审通过后,借款人到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其它手续时,要按照银行要求填写商业贷款部分的借款申请表并办理有关手续。

3、在组合贷款中也是有一些特别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 贷款期限 、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都是相同的,只不过执行不同的利率。

青岛组合贷款多久能审批通过

组合贷款办理时间是长的,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两种贷款办理的流程需要同时进行。商业贷款的部分银行需要见抵押他证才能放款,公积金贷款办理过程中需要先对所购 房屋 进行评估才能去建委做 网签 ,整体流程基本要在3—6个月左右。

当个人通过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以申请组合贷款。申请时需先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审核手续,审核通过后,借款人再办理商业贷款的的审核手续。两部分贷款审批完成后,同时由银行拨付到售房单位的账户上。在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还款日期都是相同的,只不过执行不同的利率。

以下内容就是我收集的一些这方面的知识,仅供大家参考。 贷款买房 的人也有考虑组合贷款的,组合贷款所贷款项中的商业性 个人住房贷款 部分按照个人住房 贷款利率 执行。在贷款买房的浪潮中,组合贷款这种方式噎死比较受欢迎的,也让人们有更多的就会早日买到自己的房子。

青岛市财产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抵押贷款活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向抵押权人(贷款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的借贷方式。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与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第四条 抵押贷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 抵押物第五条 抵押物是指抵押人为保证按期清偿债务,向抵押权人提供的并经抵押权人认可的财产。抵押人对抵押物必须享有所有权或国家授予的经营管理权。第六条 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一)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二)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三)原材料、产成品;

(四)股票、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

(五)依法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六)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七)其他可转让流通的财产。第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一)土地、自然资源等法律禁止买卖的财产;

(二)所有权或经营权有争议的财产;

(三)被依法查封、扣压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四)学校、医院等公共福利设施;

(五)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

(六)不易估价、难以保管或不易处理的财产;

(七)法律法规禁止作为抵押物的其他财产。第八条 以海关监管货物作为抵押物,需经海关同意。第九条 以共有财产作为抵押物,必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按份共有财产作为抵押物,仅限于抵押人所有的份额。第十条 以已发包、出租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原承包、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发包人或出租人应就保证执行抵押贷款合同与承包人或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第十一条 以同一财产设定若干抵押权的,该抵押物的价值应大于所有贷款之和,并应于设定抵押权时,将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书面告知各抵押权人。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其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作为抵押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时,须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文件。第十四条 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贷款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对抵押物进行估价。第三章 抵押贷款合同第十五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第十六条 抵押贷款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抵押人的开户银行、帐号及法定代表人;

(二)贷款的用途;

(三)贷款的币别、金额、期限、利率;

(四)贷款的支付方式及偿还本息的时间、方法;

(五)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存放处所、有效使用期、所有人及权利义务状况;

(六)抵押物的占用方式、保管责任、收益的归属以及意外毁损或者灭失的风险责任;

(七)投保的抵押物,应当载明投保险种、赔偿方法以及保险费用的承担;

(八)借款方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后,抵押物的归还方式和注销程序;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签约日期、地点;

(十一)需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 抵押贷款合同按有关规定须经公证的,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手续。

抵押贷款合同办理公证和抵押物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等费用,由抵押人负担。第十八条 抵押贷款合同未尽事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和国家有关贷款的规定办理。第四章 抵押物的占有、保管第十九条 抵押物按下列原则占有、保管:

(一)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该抵押物产权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交抵押权人保管;

(二)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抵押物,由抵押权人保管;

(三)本办法第六条第(六)、(七)项规定的抵押物的占有、保管,由双方在抵押贷款合同中约定。第二十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应对其占有、保管的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负责,并随时接受对方的监督。

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的房地产抵押活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三条 凡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的,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房地产抵押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进行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第二章 抵押的设定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可以依照本条例设定抵押:

(一)依法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取得所有权或期得权益的房屋(含附属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抵押的房地产。第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已列入规划拆迁范围且用地范围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市政、公用等社会公益设施;

(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房地产;

(五)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第八条 以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得违背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随之抵押。以地上房屋抵押时,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第九条 以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时,必须按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受托运营机构批准。第十条 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以抵押人所享有的份额为限。

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第十一条 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时,须将租赁情况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期间租赁期满,承租人需继续租赁原房屋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第十二条 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其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以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再作抵押时,抵押人应当事先将已抵押的状况书面告知拟接受再抵押者。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的,后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早于前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的履行期限。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三条 抵押权人在征得抵押人同意后,可以以抵押人名义为抵押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抵押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已投保的,保险单由抵押权人保管。第三章 抵押合同的订立第十四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第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房地产的名称、位置、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产的估价;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管人、占管方式和责任,意外毁损、丢失的风险责任;

(六)抵押房地产的权证保管;

(七)抵押权消灭的条件;

(八)抵押权人处分房地产的方式;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双方协商议定的其他内容。

订立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有关贷款的内容。第十六条 当事人须在房地产抵押合同签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抵押活动的监督管理。

在青岛办理房产抵押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如在招行办理贷款,接受产权明晰,变现能力较强的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

【温馨提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哦:

用于抵押的房产与贷款经办机构必须位于同一城市,个人抵押购房贷款不接受异地抵押物。

② 不接受评估现值在10万元以下(含)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已办妥产权证明产权清晰,可上市流通并能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没有产权争议等不利变现情况 ;

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房产结构完好,水、电、环保交通、城建、物业管理等各项配套设施和服务齐全,不存在纠纷和问题,不在政府规划的拆迁范围内;

抵押物为商品住房的,房龄一般不得超过20年,且贷款/授信期限加房龄原则上不得超过40年;抵押物为商业用房的,房龄一般不得超过20年,且贷款/授信期限加房龄原则上不得超过30年。

原则上不接受闲置超过6个月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

具体您的房产是否符合条件,请联系当地网点个贷部门咨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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