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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影学院招生

发布于:2021-02-15 01:32:41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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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电影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北京电影学院招生

第一条为保证北京电影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电影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电影学院是中国唯一一所世界著名的电影专业高等院校,是由北京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教育部共同资助的艺术类大学。办学层次和类型:公立本科和全日制。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4号。

第三条北京电影学院本科招生面向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件的考生(含华侨、港澳台地区)。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四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北京电影学院成立了“北京电影学院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五条招生办公室是北京电影学院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北京电影学院设立招生考试监督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考试各项政策法规的实施,并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北京电影学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不按省份编制招生计划(文化产业管理专业除外)。学制四年。

第八条报考北京电影学院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文化产业管理专业除外)和高考文化课考试。考生报的专业在省统考范围内的,考生必须按所在省的规定执行(请考生咨询所在省招办);对于省统考不要求或不涉及的专业,考生可以直接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参加过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取得专业证书的考生,可以填报我校的志愿。

第九条申请北京电影学院艺术专业的港澳台侨学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程考试。通过专业考试的港澳台侨考生,必须按照高校联合招收港澳台侨学生的有关规定参加“联合招生考试”。台湾省省考生也可以选择参加台湾省大学入学考试的学科能力测试(简称“学习测试”)。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条北京电影学院的招生工作应严格按照招生简章中的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进行。拟录取名单由高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决定,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北京电影学院招生简章分为四类:

第一类:通过专业考试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第四名后,根据专业考试成绩进行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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