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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发布于:2021-05-14 00:27:45 作者:admin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发展办[2004]2号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1.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办学许可证式样(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一、二)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印制。

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面向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面向社会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等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国家事业单位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实施职业资格培训和以职业技能为基础的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经审核批准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的合法凭证。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私立学校必须将原办学许可证放在主校舍内。

四、办学许可证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向经审核批准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做好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的备案工作。

五、开学执照正式开学前,原已收到《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全面检查,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换发新的办学执照。

六、办学许可证要求:

1.名称: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

2.地址:学校章程中规定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负责人: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代表学校行使职权,根据学校章程依法选聘的校长。

4.学校类型: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等。).

投资者要求合理回报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复印件上注明“要求合理回报”。

5.批准文号: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学校的批准文号。

6.有效期:由发证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7.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8.序列号:序列号为13位数字。前6位为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其中1 ~ 2位为省代码,1 ~ 4位为地代码,1 ~ 6位为县代码。第7位数字为学校层级代码,其中“1”为高校,“2”为其他高等教育机构,“3”为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4”为普通初中或职业初中,“5”为小学,“6”为幼儿园,“7”为培训机构,“8”为其他。最后8 ~ 13位是学校。

学校许可证内容如有变更,发证机关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加盖“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原学校许可证。

七、颁发办学许可证是一项政策性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省略

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办理要求 太全面了

教育培训机构应该办理办学许可证,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

申请办学许可证,应该选择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的发起人,不从办学中获得收入,学校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教育的组织者,可以获得办学收入,办学结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配

差异化支持政策

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激励、捐赠激励、土地划拨、减免税等方面给予非营利——支持。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的需要,营利性——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税收优惠予以支持。

多渠道融资和多元化办学

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应当投资教育,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政府制定了一份负面的准入清单,列出了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

拓宽办学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教育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民办教育未来业务收益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元化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向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捐赠。

探索多学科合作教育——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服务。积极鼓励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和科研成果。鼓励营利性民办教育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完善教育退出机制——捐赠举办的民办教育终止时,结算后的剩余财产将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非营利性私立教育享有与公立教育相同的权利和利益

1.金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和用途。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向民办教育购买学位、课程资料、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

2.税

各类教育财产和企业拥有的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私立教育享有与公立教育同等的待遇。按照税法规定确定免税资格后,免征非营利性所得的企业所得税。

3.指控

民办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是根据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教育的收费标准由市场调节,由学校自行决定。

4.权益

私立教育教师在资格、工作评估、培训、评估和认可方面享有与公立教育教师相同的权利。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教师享受与当地公办教育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

允许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中小学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设立。

1.有利于打破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使民办学校的法律人格和财产归属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在法律层面得到澄清和解决;

2.有利于按照民办学校法人资格落实财政、税收、土地等扶持政策;

3.有利于拓展民办教育的发展空间。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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