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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办理(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条件)

发布于:2021-05-14 00:27:51 作者:admin

法律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办理(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条件)

(一)有与经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加工和食品加工、销售、储存等场所,保持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有与经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并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涤、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废水处理和垃圾、废物贮存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进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毒物和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经营流程等文件;

(4)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如食品安全自检、员工健康管理、进货检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

使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式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和其他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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