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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发布于:2021-06-23 03:42:21 作者:admin

(2013年12月16日第13次部长级会议通过2013年1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

交通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年交通部令第10号)作如下修改:

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1.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内容为:“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为船员参加船员培训提供便利,并组织船员上船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二、第八条第二款增加四项,作为第(七)、(八)、(九)、(十二)项,内容为:“(七)电子电气工人;(8)高级值班水手;(9)高级值班技工;”“(十二)电子技术人员;”

第八条第四款第(六)、(七)项修改为“(六)安全意识;(七)负有指定安全职责的船员;”

第八条第四款第(八)项修改为“(八)船舶保安员。”

三、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四)项修改为:

"(1)油轮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的基本培训;

(二)油轮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3)化工船舶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础培训;

(5)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六)客船船员的特殊培训;

(七)大型船舶营运专项培训;

(八)高速船船员专项培训;

(九)对装载散装危险有害物质的船舶进行专门培训;

(十)船舶装载和包装危险有害物质的专门培训。"

第九条第二款增加两项,分别作为第(三)项和第(八)项,内容为:“(三)液化石油气船;”“(8)液化气体燃料动力装置船。”

4.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修改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根据培训类型和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许可条件:

(一)有与培训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符合交通部国际公约具体技术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符合国际公约规定的符合交通部具体技术要求的教学人员,80%的教学人员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

(三)有与船员培训计划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认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2、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培训项目管理;

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管理设施设备。

(四)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包括学员管理制度、师资管理制度、培训课程设置制度、培训证书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五)健全的安全防护体系,包括人身安全防护体系和应急响应体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第四章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0号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规定的培训项目和场所以及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培训规模开展船员培训。

船员应在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完成规定项目的船员培训。从事船员培训的教师不得在两个以上培训机构中担任自己的教师。

前款所称自有教师,是指与培训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教师。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船员培训许可证》,并公布其培训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师资力量等。

培训机构不得采取欺骗学生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培训和经营活动。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次培训课程开始前3天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将培训计划提交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时间安排、在此期间承担培训教学的教师以及培训设施、设备和教材的准备情况。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门培训课程开始后3日内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学员名册。培训机构应对参加本机构培训的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培训结束后发放相应的《船员培训证明》。

培训机构不得向培训出勤率低于规定培训学时90%的学员发放培训证书。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每个培训期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承担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师和教学情况;

(三)培训设施、设备和教材的使用和补充;

(四)培训规模和对教师的要求;

(5)学员出勤情况。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培训机构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保守被调查培训机构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制作相关记录并保存。海事管理机构发现培训机构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海事管理机构限期改正。

培训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违反本规则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从事船员培训”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经《船员培训许可证》许可,从事船员培训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取《船员培训许可证》;

(三)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规定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的。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给予船员培训许可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具有全日制海事中专、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高等院校,可以招收全日制海事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程,取得毕业证书,相当于完成本细则规定的三副三管轮岗位胜任能力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定期公布前款所列机构名单。本规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1997年第13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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