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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培训

发布于:2021-07-18 02:51:00 作者:admin

职业健康培训与职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的通知

安监办〔201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安办〔2010〕104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等职业健康培训相关规定,加大职业健康监督员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力度,提高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促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一、充分认识职业健康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职业健康培训是职业卫生监督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在职业病防治中的具体体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很明显,到2015年,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培训率将达到90%以上。目前,我国大部分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还比较薄弱,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与职业病防治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同时,许多基层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职业健康培训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大职业健康培训力度,推进职业健康监管,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二、明确培训对象、分类和培训工作

职业健康培训对象包括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督员、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其中,职业健康监督员、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存在严重危害岗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在研究将特种作业人员纳入职业健康领域的对象和范围),除特种作业人员外的劳动者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

职业健康培训与职业

职业健康培训应按照分类的原则进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和考核;组织指导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和考核;组织、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省属企业、中央企业分支机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指导、监督和检查本地区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培训。市、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指导、监督和检查本地区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培训。

三是加强培训机构和师资队伍建设,夯实培训工作基础

要尽快研究制定职业卫生监督员、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管理者培训方案,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培训;组织职业健康培训教师在岗培训,规范各级安全培训机构职业健康培训教师的任职要求。各级安监部门要大力推进培训机构和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扩大培训覆盖面,确保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提出的培训目标。要将职业健康培训纳入国家、省、市、县级安全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现有安全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同时注重发挥职业健康培训机构在原卫生部门、劳动部门的作用。各级安全培训机构要加强职业卫生师资队伍建设,培养或聘请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专业对口的培训人才从事职业卫生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开展职业健康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开展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四是突出重点,加强职业危害严重行业(领域)职业健康培训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职业健康培训作为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切实做好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为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危险源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于2011年下半年组织对100家石棉矿山和石棉制品企业、1000家石英砂加工企业、10000家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在企业集中的部分地区举办职业健康专题培训班, 将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地方政府做好培训工作,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和守法观念,推动其他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

动词(verb的缩写)加强职业卫生监督员培训,推进监督能力建设

职业卫生监督涉及行业(领域)多,专业性、技术性强,对监督员素质要求高。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培训作为建立健全机构队伍、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大力开展市、县两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以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职业危害防护知识为重点,有效提升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推进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同时,要积极探索创新培训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职业健康培训效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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