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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教育培训机构

发布于:2021-04-02 00:41:03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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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法

二建教育培训机构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客体享有直接控制权和专有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例1:根据物权主体是否为财产所有人,物权包括(b)

a、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B、自有物权、其他物权C、用益物权、担保物权D、主物权、从物权

例二: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属于(b)。

a、所有权b、用益物权c、担保物权d、抵押权

(1)抵押权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点:财产占有不转移。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时间:抵押物的确定(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5.抵押对第三人的影响

承租人:(1)先租赁后抵押:先实现租赁权(出售不违反租赁);(2)先抵押后租赁:先实现抵押权

6.抵押权的放弃和顺序的变更

7.抵押权的实现和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约定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注:只能由法院拍卖出售。

撤销权: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协议。

(2)质权

1.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

2.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放弃质押

义务:不得擅自使用或处分质押财产;未经授权不得转让质量

2.出质人的权利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质物。

注:质权人行使质权无需通过法院。

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留置权

1.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2.扣押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外:企业之间的留置权。

3.留置权持有人的权利:收取孳息。

4.权利冲突规则:在同一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并保留该动产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留置权的实现

保留期:不少于两个月(新鲜和易腐动产除外)

变现:折扣、拍卖或出售

注:拍卖或出售不需要经过法院。

(四)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登记生效(例外:国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未经登记,物权不转移,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拒绝登记承担违约责任

(3)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效力:不动产未经预告登记持有人同意处分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期满:预告登记后,自可以进行房地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债权消灭或者未申请登记的。

2.移动pr的交付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招标方式出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和义务

3.了解产权保护

请求确认权利;(2)请求排除障碍;(三)请求恢复原状;(4)要求返还原始材料;(5)要求消除危害;(六)请求赔偿损失。注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例如:一家建筑公司负责建筑工地的施工。当建设还没有进行时,很多商贩就利用这个空地摆摊。现在A公司准备施工,但这些厂商拒绝搬迁,严重影响了A公司的工程进度.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的月经理可以通过(b)的方式向法院申请保护其物权。

a、请求排除危险B、请求排除障碍C、请求确认产权D、请求返还原件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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