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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国检中国检察教育培训网络学院察教育培训网络学院

发布于:2021-04-05 02:22:42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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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2019年中国检中国检察教育培训网络学院察教育培训网络学院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之我见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根据宪法规定和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1.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准确及时地认定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治犯罪分子,保护无辜人民不受刑事侦查。

二、严格按照证据法的判断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为犯罪事实。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犯罪事实应当清楚,证据应当真实、充分。

侦查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整理、审查和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时,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定。

三、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准则。探索建立凶杀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鉴定、鉴定的录音录像制度。完善技术调查证据的移交、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以及庭外核查程序。统一司法鉴定的标准和程序。完善证人制度。

四、调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调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口头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无法纠正或者合理解释的,依法排除。

对于物证、书证等物证,应当提取原始材料和原件,保证证据的真实性。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检验。证据之间有矛盾的,应当及时核实。所有证据应妥善保管,并随案移交。

五、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严格依法,讯问全过程应当同步录音录像,所有案件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查证讯问合法性的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查处的重大案件,看守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询问犯罪嫌疑人,检查是否有刑讯逼供或者非法取证的情况,并同时录音录像。经查证属实,有刑讯逼供或者非法取证案件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请求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六、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轻罪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核实。

七、完善补充侦查制度。进一步澄清

九、完善不起诉制度,对不符合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完善撤回起诉制度,规范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十、完善审前会议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完善审前证据展示制度,听取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

十一、规范法院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当庭出示,案件事实当庭发现。证明被告有罪或者无罪、有罪或者有罪的证据应当当庭出示,并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证据有争议的,应当分别质证;预审会议中对控辩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举证和质证。

十二、完善法院对证人和鉴定人的质证规则。实行证人、鉴定人、调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同意证人证言,人民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完善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对因作证而面临人身安全危险的人员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建立证人和鉴定人专项资金分配机制。完善强制证人出庭制度。

十三、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双方的意见在法庭上公开发表。法庭辩论应当分别围绕定罪和量刑展开,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主要围绕量刑展开。法院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法进行辩论和辩护的权利。

十四、完善当庭判决制度,确保判决结果在法庭上形成。由快速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法院宣判,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除外;通过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法院宣判;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将逐步提高法院的量刑率。规范定期量刑制度。

十五、严格依法判断。经审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如果依法认定被告无罪,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

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十六、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对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加强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规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抗诉工作,保证刑事抗诉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十七、健全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十八、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于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九、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对扰乱法庭秩序、危及法庭安全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对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辩护职责的办案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二十一、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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