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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 上海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发布于:2021-04-06 16:02:42 作者:admin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教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研究起草。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本市居民规范化培训质量,全面提高本市临床医生的专业技能和素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 上海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二条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够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病诊断和治疗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是指拟在本市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本科以上医学毕业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本市设立上海市居民标准化培训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由市分管领导牵头,市发改委、上海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领导和专家组成。市联席会议在上海市卫生局设有办公室,负责居民规范化培训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医学会组织各相关学科专家,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医院)的标准、培训大纲和培训评估,开展对培训医院的评估和认定,制定培训标准和细则,指导培训过程和考核。

第三章培训医院

第六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应当在认可的培训医院进行。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培训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抽查监督,每35年重新认定一次。未经认可的医院不得对住院医师进行规范化培训。

第七条培训医院应在毕业后成立医学教育委员会,领导和协调我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同时落实职能部门和具体人员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八条各培训医院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下一年度拟招收学员人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培训医院的教学能力和全市各级医疗机构临床医师的需求,确定各培训医院下一年度的招聘计划。

第九条各培训医院应根据下达的招聘计划数量,在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一指导下,参照原招聘和聘用办法组织招聘,并将录取结果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培训和评估

第十条培训分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神经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病学、小儿外科、康复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临床病理学、口腔医学、全科医学、肿瘤学、中医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19个临床学科进行。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报卫生部批准后,可增加或调整部分培训学科。

第十一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主要是在培训医院教学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卫生部的培训大纲进行临床实践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培训医院应当组织符合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学员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通过培训考试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可以向相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医学专业硕士学位。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的,将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细则》。2010年起,各级医疗机构应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新聘人员聘任临床医学初级医师、晋升临床医学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培训期间,培训医院与学员签订培训和劳动合同,学员的劳动关系委托上海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培训期间为合同期。培训结束,合同自然终止,学员自主择业。

第十七条学员应当参加并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并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相关福利待遇。其工资、奖金按其学历、资历发放,参照培训医院同类人员水平发放。

第十八条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培训的居民,可按国家标准提前一年参加国家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九条培训经费按照多元化投资的原则,由政府、培训医院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如需延长培训期限,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培训医院同意。延长期内只签培训协议,不签劳动合同,不再享受工资、福利、社保待遇。培训费用将由个人承担。

第六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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