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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会计培训学校哪家好(贵阳会计培训机构排名)

发布于:2021-04-07 05:47:06 作者:admin

相关知识点:对于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一般纳税人拆分混合销售行为,成立两个公司,一个负责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缴纳增值税;另一个负责提供非应税服务和缴纳营业税。但上述税收筹划方法不适用于某些特殊业务。如果企业盲目照搬上述税收筹划方案,照葫芦画瓢,可能会出现筹划失败。

案例介绍

贵阳会计培训学校哪家好(贵阳会计培训机构排名)

有限责任公司是生产和销售钢结构房屋和钢结构产品的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为了方便客户,公司还提供建筑安装服务。2008年销售收入1万元(不含税),建筑安装收入2340万元(含税)。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300万元(其中200万元为建安工业所需材料进项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7%和3%缴纳。

公司当年未拆分上述两项业务,符合《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7号)要求。

44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商品,应当缴纳增值税。据此,我们认为,生产和销售属于Xi安的铝合金门窗和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同时负责安装铝合金门窗和玻璃幕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其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根据文件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的条件,公司不能通过单独核算业务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公司取得的建筑安装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公司当年混合销售行为的流转税负担为增值税=(23.401.17)17%-23.00=144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44万元(1.440 10%),总流转税负担1584万元(不含印花税,下同)。假设公司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成本、主营业务税及附加费为1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公司2008年企业所得税=(23.401.17-)25%=1000万元。

税后净利润23.401.17-1000万=3000万元。

原规划方案

为了使公司取得的建筑安装收入适用建筑税目税率,从而减轻公司的税负,公司决定从2009年起拆分公司的混合销售行为,即母公司只负责生产销售,设立全资子公司负责建筑安装业务,使母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就各自的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他们计算了被拆分公司的税负(基于2008年的业务收入)。

1.拆分后,母公司税负为增值税=17%-2100=130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30万元(130010%)。

2.被拆分子公司取得的建筑安装收入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发字[1993]40号)第18条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如何相互结算,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和其他材料、动力的价格。从事安装工程的纳税人,以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设备价款。”企业为钢结构安装企业,不属于建筑、修缮、装饰工程范围。因此,上述钢结构材料由母公司直接提供给客户,付款由客户和母公司结算。营业额可能不包括在原材料中

2.安装收入增加340万元(增值税后收入折合成营业税增加)。

3.划分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营业税和附加费以及相应的增值税附加费增加(77.22 130)-144=632,200元。

企业所得税税后规划(4000 340-200-63.22)25%=1019万元。

税后净利润规划为4000 340-200-63.22-1019=3058万元。

税收筹划效果:企业税后净利润增加58万元(3058-3000)。

方案分析

上述税收筹划方案实际上并不可行,原因是对财发字[1993]40号文第十八条的误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通知第二条:“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修等工程作业。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柱子、运营平台,的安装或安装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学实验设备等设备的组装和安置工作,包括与设备连接的工作台、梯子和栏杆的安装工作,以及所安装设备的保温、防腐、保温和油漆工作。”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上述钢结构安装工作实际上是建筑行业(后果是各种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成)而不是安装。

上述公司管理层误以为钢结构安装工程是安装行业而不是常识

建筑业的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财法字〔1993〕40号第十八条规定:

该公司的子公司应补缴营业税及附加金额为:20000×(1+17%)×3%×(1+10%)=772万元(20000万元是客户提供的钢结构售价,补交的是客户提供的材料价款,含增值税)。

可抵减企业所得税金额为:772×25%=193万元。

补缴营业税及附加后的该母子公司的税后净利为3058+193-772=2479万元,纳税筹划前后净利减少3000-2479=521万元,上述纳税筹划方案不可行。

筹划建议

根据《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一条:“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第三条:“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二)铝合金门窗;(三)玻璃幕墙;(四)机器设备、电子通信设备;(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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