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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

发布于:2021-04-13 01:48:40 作者:admi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80号安全生产培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于2015年2月26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杨导演2015年5月29日

安全生产培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

6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

2013年8月29日

其中,《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的必要条件。从事危险货物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以及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机构书面报告教师、教学和实习培训设施情况。

“国家鼓励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社会组织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删除第5、6、7、8、9、10、11、12、13、14、15和16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自主培训,或者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从事安全培训所需条件”,第二项修改为:“培训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教师的配备”。

删去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人员”,删去第三项、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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