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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及 举办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班

发布于:2021-04-14 02:36:05 作者:admin

二,时间的培训范围和培训方式

(1)培训范围

企业员工培训。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体的作用。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需要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或者委托当地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

关于举办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及 举办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班

1.工作技能培训。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为企业员工培训重点,通过开展岗前培训、岗位转移培训、在职培训、脱产培训和岗位培训、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大力提升员工技能。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和区内外紧缺人才培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的职业(工种)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未列的职业(工种)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资格证书。

2.安全技能培训。实施高风险行业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普遍开展能源、化工、矿山等高风险行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3.新学徒培训。开展企业新学徒培训,采用“企业-学校双元制、工学结合”的培训模式,全面实施以“招聘即招生,进企业即进学校”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培训。经过培训,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县内所有企业员工(在县内缴纳社保的员工)

4.就业技能培训。对城乡重点就业群体和农民工,继续开展“春潮行动”、“学会梦想”和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等培训,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殊职业能力证书、培训资格证书等)。)训练后。

5.贫困劳动力培训。对贫困人口(包括“十二五”期间的生态移民)进行培训,培训方法按文件执行。郑宁办发[2018]15号。

6.退役军人培训。对自谋职业军人和自谋职业复员干部开展技能储备培训、适应性培训和退休后职业技能培训。

7、就业困难(含残疾人)等重点就业群体和其他法定劳动年龄、有培训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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