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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04-16 01:49:02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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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1-04-高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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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4日公布为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七号,自1997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号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本办法所称各级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特殊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地方教研室和电化教育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中小学教育机构、职业中学等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省、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省、市(地)、县(市、区)人事、财政、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与教师相关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市(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发展的需要,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增加对师范教育的投入,改善师范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师范教育质量。

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教师培训学院、教师培训基地和教师培训的建设。

省、布(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组织人事、计划和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

第五条各级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学校等教育机构任教且不具备规定资格的教师,按照《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办法》进行转岗。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第一次任教时应有一年的试用期。

第六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聘用合同应当明确聘用期限、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七条教师应当忠于人民的教育,遵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教师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学生;不得向学生及其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不要向学生出售商品或学习辅导材料。

第八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管理教师。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年度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绩效考核档案,聘任教师、晋升工资和职务、解聘。辞退、奖惩的依据。

升学率和学生成绩不应作为教师晋升工资和职务、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教师工资保障制度,确保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或者拖欠教师工资。

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应低于或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中小学教师津贴及时兑现。中小学教师享受的津贴包括年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特级教师津贴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津贴。

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第十二条在边远山区、海岛和贫困地区的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补贴标准相当于岗位工资水平的确定;如果你连续八年在上述地区任教,你的补贴是固定的,你将继续在上述地区任教。可以给予补贴,把工资提高一个档次。具体适用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在农村任教的中小学教师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浙江教师培训平台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转为城镇居民户口,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所需指标在每年省下达的指标中解决。

第十四条已任教30年并在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中小学教师,可享受100%的养老待遇。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统筹规划、统一建设、集资建房、确定保障性住房中教师住房的一定比例等措施,改善教师住房条件,使城市教师人均居住面积和住房包率高于当地城市居民人均水平。

教师住房建设可减免建设用地费用和配套建设费用;教师在房改时购买住房,可以按

有关规定享受房价折扣优惠。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问题提供必要的条件。

单位向职工出租、出售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照顾配偶是教师的职工。

第十六条教师的医疗享受,当地国家公务员同等待遇。医疗机构应当为教师的医疗保健提供方便。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每两年组织一次教师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休养。健康检查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任教满三十年的教师可以获得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颁发的荣誉证书。持荣誉证书的教师可以免费进入本省境内政府举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艺术馆。

第十八条市(地)、县(市、区)冷(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忡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可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教师因履行职责受到侮辱、殴打、伤害或者暴力威胁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对肇事者及时予以查处;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教师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单位聘用未满服务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离开教育教学岗位的师范专业毕业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聘用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教师合法权益受倒侵害的,有权依法提出声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诉,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受理,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的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申诉,由同级人民政府受理;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办理教师申诉事项。

第二十三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教师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等待遇,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举办者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7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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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开展等级安全校园建设,浙江省平安办、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公安厅近日发文《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教安〔2019〕6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一、为什么要引入《若干意见》?

2013年以来,在省平安办、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开展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意见》(浙教安〔2013〕73号)精神指导下,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提高安全工作水平,有效维护了校园安全稳定和谐。按照安全校园等级评定方法,目前全省已有84所高校被授予不同等级的安全校园称号(其中5A级11所,4A级35所,3A级31所,2A级7所)。但自从2013年年级安全校园被认定后,2013年文件提出的年级动态管理并没有真正落实。没有一所高校因安全稳定工作突出而提级,也没有一所高校因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事故被降级或一票否决。被评为安全校园的大学没有进行定期抽查和复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创建年级安全校园的积极性,影响了高校安全校园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

此外,近年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教育部、公安部、省政府也对高校的安全稳定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如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实验室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校园“常规贷”整治,加强禁毒、反恐、反诈骗宣传教育等。中央决定把2019年作为“基层减负年”,要求各地各部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和方法,更好地放松基层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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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有必要在《关于开展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若干意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点名、谁考核”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高校级安全校园动态管理的具体措施,适当调整和完善高校级安全校园建设标准和考核评审办法。

二.《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若干意见》包括8个主要内容:定期公布等级安全校园名单,继续组织评估,定期抽查复检,实施综合动态调整,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丰富完善建设标准,改进评估复检方式,充分利用建设成果。

3.未来如何公布安全校园名单?

《若干意见》规定,根据安全校园等级动态管理的制度安排,从2019年起,各高校的安全校园等级将在每年年底前重新确认,并于次年年初集中公布。未获得安全校园称号和等级的高校也将纳入公布范围。

4.如何获得平安校园的称号和等级?

《若干意见》规定,尚未取得平安校园称号和等级的高等学校,可根据《关于开展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创建工作实际,在对近两年工作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于每年9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省教育厅会同省平安办、省公安厅组织评估小组到校,根据评估小组的意见授予平安校区称号和等级。获得安全校园称号和等级并连续2年获得等级的高校也可以申报,并将根据评估结果重新确定等级

《若干意见》规定由省平安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联合组织力量进行定期抽查复检,并根据复检情况调整安全校园等级。评审工作将以《浙江省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建设标准》为基础,重点对等级安全校园评价中发现的隐患整改情况以及上一轮抽查、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评审。已审核通过的高校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平安办、省公安厅按照5A和4A 4年一轮、3A一轮、2A一轮、1A一轮的原则进行挂牌,并于每年9月底前通知各相关高校。

6.如何全面动态调整安全校园?

《若干意见》规定,当年未纳入等级安全校园评估抽查的高校,将根据以下情况进行综合等级调制:一是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当年发生抢劫、强奸、投毒、纵火等。贩毒、连环入室盗窃等刑事案件;发生校园火灾等安全事故或者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犯罪,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传染病防治安全事故的;因“校园贷款”等违法犯罪问题造成师生意外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如发生30人以上的罢工、非法游行、非法集会、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影响,校园安全等级将降低1-2级。二是如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执行不力,或者“知安单位”建设不到位,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将被通报批评或责令限期整改,并相应降低一个等级。第三,在安全稳定工作中成绩突出,经中央或省级部门通过现场会议等方式介绍推广的,提高一个档次。

七、年级安全校园一票否决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已获得安全校园称号和等级的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安全校园称号:因管理措施不到位,发生学校杀人放火中毒或校园火灾、食物中毒等刑事案件。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省内外影响恶劣的政治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整改仍不到位的

八、大学层面安全校园建设

设标准有哪些调整?

《若干意见》提出,对《浙江省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建设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完善,具体有:①“消防制度及管理”中增加“加强电气综合治理,定期开展电气线路安全性能检测,按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②“教学、科研活动安全制度及管理”中增加“实验室化学试剂和病原微生物的采购、存放、领用及废弃物的处置符合规范,危化品、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严格按相关规定管理。”③“安全和法制教育”中增加“面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有效开展禁毒、反恐怖、防范金融诈骗和‘校园贷’等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④“校园预警机制建设”中增加“建立学校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制度,凡涉及师生切身利益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风险评估。”⑤“校园突发事件善后处理”中增加“认真开展安全事故(案事件)倒查分析工作,坚持‘四不放过’。”⑥“保障措施”中增加“加快推进‘智安校园’建设和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在校园监控报警、访客管理、消防管理、交通管理、实验室危化品管理以及安全工作台账等方面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

九、等级平安校园考评复核方法有什么变化?

《若干意见》规定,为了切实减轻学校的迎检工作负担,提高考评复核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考评和抽查复核将更加注重学校工作实践和工作成效,更加关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机制的建立,加强实地检查和对实际工作情况的了解核实,更多采用随机暗访、专项检查、模拟应急处置等工作方法。

十、等级平安校园建设成果如何有效运用?

《若干意见》规定,今后,与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相关的各类省级评优评先中,要把学校平安校园称号和等级作为重要参考,充分发挥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评价、激励和导向作用。“平安示范单位”等综合性安全稳定工作先进单位,原则上应是4A及以上等级平安校园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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