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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姐培训

发布于:2021-04-20 02:15:52 作者:admin

前不久,哈尔滨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防治所组织的一次宣传教育活动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参加这次活动,接受性病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都是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女士”,总是受到公安机关的严惩,被世人指责,甚至唾弃。哈尔滨市50多名CSW(女性性工作者)首次暴露在阳光下,在暴露身份和职业的情况下接受了预防艾滋病和推广安全套的专门教育。整个活动持续了两个多小时,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亲切地称CSW为“姐妹”,不仅给每位参与者赠送了精美的礼物,事后还免费赠送了两盒避孕套,给他们留了联系电话,表示需要帮助随时联系。

最近几天,这个“小姐”班成了市民们的热门话题。

公民:这不是允许色情服务吗?“现在都开始给‘小姐’进行公开训练了。这不是对色情服务的认可吗?中国法律严禁卖淫嫖娼,公安机关整天“扫黄”,但疾控部门的这种做法说白了不就是为了保护他们吗?教他们如何在非法活动中保护自己不受伤害,保护自己的健康。这是对非法活动的默许!”公民黄女士表示,她不能接受这件事,她表达了许多人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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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的市民担心“小姐”从地下走向公众会导致社会价值观的改变。市民王先生说,对“小姐”的培训,本质上就是把黑幕公之于众。这不是“化暗为明”吗?这种做法是否会助长不良的社会风气?

也有很多人能理解这一点。他们认为既然“小姐”这个群体存在,被禁止,不如直接面对,采取传播和预防的方式。虽然这必然会导致一些人的思想障碍,但这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反映了政府对社会敏感问题的现实态度,也是人性化的措施。

也许在娱乐场所从事服务的“女士们”是最受此活动感动的。一位“小姐”说,她以前从来没想到艾滋病离她这么近,更别提“自我保护”了。她感谢有关部门组织这样的讲座。一个冒险带领小姐参加活动的娱乐场所经营者表示,如果这样的宣传活动与“扫黄”无关,他愿意再次参加。疾病控制部门:向CSW传授艾滋病防治知识是疾病控制工作的重点。“艾滋病对人类社会的危害是众所周知的,CSW是感染和传播这种疾病的高危人群。如果抛弃他们,那就更严重了。”"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防治所所长温迎春说. "对‘小姐’的打击没有错。如果真的能让这个群体消失,也是我们疾控部门最开心的事情,但与预期相反,这个群体是客观存在的。只要它们存在,我们就必须承担传教的责任。"

事实上,早在今年6月9日,文迎春就在武昌市成功举办了首届“小姐班”,向当地“小姐”传授预防性病和艾滋病的知识,传授使用避孕套的重要性和正确方法。英问春说:“很难把这些‘女士’组织在一起。人家都不敢来。你说要宣传健康知识,但是相当一部分“女士”在活动之前根本没有得到认可。他们认为的是一个问题————安全。”据了解,在武昌市当地疾控部门多方协调下,甚至动用政府对娱乐场所的管理权,好办法招了50人。同一天,许多“女士”在“老板”的陪同下来到活动现场。他们都不知所措,不知道会发生什么。直到活动正式开始我才放下。事后,几个娱乐场所的老板主动找英,说以后有这种活动就直接联系,保证带着“小姐”来。在“小姐学习班”中,教学知识只是内容的一小部分,互动问答和演示使活动氛围非常和谐。

市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在有了成功经验后,于6月28日在木兰县进行了第二次“小姐学习班”。“我们非常感动参加活动的‘小姐’。木兰县负责这项工作的副县长参加了活动,并与“小姐”合影留念。”

11日在香坊区举行的“CSW同伴教育活动”是哈尔滨市第一次举办。所谓“同伴教育活动”,就是让“小姐告诉小姐”。现在有180多位“女士”接受过疾控部门的相关知识培训,在这个高危人群中只占180个“点”。如果他们每个人都能把相关知识传授给自己的五个同伴,然后同伴再把相关知识传授给同伴,他们就会形成一张CSW群体预防艾滋病的“脸”,这才是“学课小姐”的真谛。温迎春表示,这种“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活动将在其他区县继续开展。警察:两手都要硬,要扫黄打艾滋病!警察对为“小姐”上课的行为反应最强烈。一直活跃在“地下”的“小姐”,在“额头上贴着标签”的情况下暴露身份,但警方无法“打击”她,让公安机关感到“很不舒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警方对艾滋病预防工作一直给予大力支持,这是一件事关全民族、全人类的大事。事实上,公安机关抓到妓女后,首先必须进行强制性体检,主要包括性病和艾滋病。如果他们生病了,他们必须接受强制治疗。警察的这种做法是“扫黄”“防艾”的融合。但疾控部门给“小姐”上课的艾滋病预防宣传方式,让警方不以为然。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有关领导表示,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方式多种多样,但这种“创新”的公开讲座方式难以接受,他希望疾控部门把握好“度”。

据了解,哈尔滨市疾控部门采取的艾滋病预防宣传情况借鉴了国外的成功经验,但警方对此持否定态度。毕竟国情不同,适合国外成小姐培训功的做法,在国内可能不太顺利,带来的时候一定要选择。

警察说:“小姐”是公开培养的,永远不能证明他们的身份和职业合法化。公安机关同意开展反艾滋病宣传

的积极意义,绝不代表打击卖淫嫖娼的力度会减弱,扫黄和防艾是两回事,两手都要硬。如何解决两难问题?面临艾滋病传播的严峻形势,政府卫生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是职责所在,但是打击卖淫嫖娼和吸毒,又是公安部门的法定职责。这一矛盾,卫生与公安部门应如何协调?在南方某城市曾发生过卫生部门在对吸毒人员进行干预时,警察突然闯进来把他们带走的事件。这是一个法律尴尬。

对此,市疾病控制中心有关人士表示,他们在实施高危行为干预工作中要得到公安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处理好干预与打击违法犯罪的关系。工作中要向干预对象交待相关法律法规,对干预对象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予纵容。

“卫生部门在关怀CSW时掌握的情况是否要向公安部门举报?一旦举报了,干预工作还怎么做?公安机关得知容留、组织色情服务的娱乐场所老板带着‘小姐’来上课,是否应该出手打击?打击了,卫生部门的干预怎么做?除非公安部和卫生部联合推出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并在中央的整体协调、统一领导下实施,否则这个方案就是一纸空文。”一位法律工作者这样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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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构成。

(a)目标要素。

本罪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罪是严重犯罪,而协助组织卖淫不是组织他人卖淫,而是在组织他人卖淫中起重要作用。特别是一些帮工行为恶劣,导致后果特别严重。因此,惩罚帮助他人卖淫的行为,有利于震慑此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

(二)客观要素。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

首先,行为人是在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罪。被帮助的人是犯罪的人。被援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向其提供援助的人不应当构成犯罪。协助行为从属于犯罪行为;同时,行为人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罪。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的,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

其次,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人实施了帮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所谓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是指在多人共同进行组织卖淫犯罪活动时,为行为人成功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如充当打手、保镖、记账员等。司法实践中,在将协助组织卖淫罪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帮助人时,必须注意与同一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区分开来。与正犯相比,协助共犯和未成年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和从属地位。但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具体参与实施本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的人,但是参与程度、犯罪既遂所起的作用、造成的直接危害都比正犯轻;帮助者是指没有具体参与实施本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的人。在组织卖淫罪中,实施构成要件是指通过招募、雇用、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中的帮助人,即协助组织卖淫的人,是指不具体参与实施上述行为,而只是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物质、身体或者精神上的帮助的行为人。比如充当棋子、看守等行为,就是协助组织卖淫的典型行为。相反,组织卖淫罪中的次要共犯,是指跟随首要分子或者其他主犯的组织、策划、指挥,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该行为,但危害相对较轻,如组织卖淫集团中的“拉皮条”、“招妓”等行为,但发生频率较低、危害较小的人为共犯。由于组织卖淫罪中的从犯没有被法律规定为犯罪,组织卖淫罪应当依照本法的一般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4)主观因素。

主观上,本罪的特点是“故意协助”帮助组织他人卖淫。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从事的是帮助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并且为组织他人卖淫提供帮助,创造条件,希望或者放任有害结果发生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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