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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居民医幼儿园招生方案疗保险政策(山东省城镇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发布于:2021-02-13 05:20:26 作者:admin

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山东省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城镇居民医幼儿园招生方案疗保险政策(山东省城镇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9日

山东省城市居住区配套幼儿园

专项整治工作计划

城市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包括老城区建成幼儿园和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安置,下同)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拓展包容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人民群众让子女就近入园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城市居住区托幼园所存在的规划缺失、规划不足或规划实施不力、不宜建、不宜移交、挪作他用等问题,造成了全纳学前教育资源的严重流失,加剧了“入园难”和“入园贵”的矛盾,必须坚决予以处理。为重点抓好城市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一般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法落实《城市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条例》,坚持“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长效治理”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开展城市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努力构建以包容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遍受益水平,切实

二、实施步骤

(1)综合调查(2018年11月底前)。市教育部门牵头,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制定工作计划,完善工作组织、推进和监督机制,各级统筹安排。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城市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了全面调查。针对规划不到位、建设不到位、转让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各市的工作计划和地图应于11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并上传至省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2)全面整改(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各县(市、区)按照“一案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对于已经完成交接手续的,原则上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原则上需要更换或购买的在2019年3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原则上应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应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

三、整治任务及分工

(a)没有规划幼儿园。已建住宅区未规划幼儿园的,由县(市、区)政府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买等方式解决。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已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学位和建设规模的需要,规划部门负责及时办理城市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需要按程序补充、改建或新建的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

如果在建住宅区符合分配标准,没有规划幼儿园建设,县(市、区)政府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幼儿园规划不足。对已规划但不能满足居住区实际需要的幼儿园,县(市、区)政府应依法调整规划,扩大幼儿园规模;针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数量不足的问题,县(市、区)政府协调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抓好选址、设计和建设管理,确保规模适当、功能齐全、符合要求的幼儿园能够建在合适的场所。

(三)建设不到位。对有完整幼儿园建设计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为一期建设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减少建设的,通过改扩建、新建等方式解决;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建设其他项目的,应当依法处置。住宅区内设有幼儿园的应当与一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未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企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实施联合处罚。

(四)移交不到位。配套幼儿园已经建成,但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移交当地教育部门,或开发企业非法出租、出售给高成本民办幼儿园,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并办理占用土地和校舍的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如未使用,将限期交付当地教育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已经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并办理移交手续。

(五)使用不到位。未按规定办全纳幼儿园的,由教育部门根据需要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民办幼儿园;根据程序,组织部门要做好需要纳入组织管理的公办幼儿园移交所涉及的组织工作,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做好幼儿园教职员工的核编工作。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未进行法人登记的民办全纳幼儿园,教育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

第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开展山东省城市居住区托幼园所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作为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机构编制、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

(二)加强部门合作。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登记、举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项工作的具体主管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专项督查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教育部门要参与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主动了解每个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配建情况,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严格依据标准审核把关,切实把移交的幼儿园办好。在专项治理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有关事宜,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尽快办理。

(三)加大监督管理。畅通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没有依规依标配建并移交,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或配套建设幼儿园资源流失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瞒报漏报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省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适时进行专项督导,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重点抽查。各地要积极借鉴有益经验,及时总结本地治理情况,完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措施,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山东省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随着国家人口政策调整和城镇化进程加快,部分地区由于幼儿园规划布局和建设不到位,正规的学前教育资源覆盖不足,无证幼儿园大量出现,扰乱了学前教育正常管理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省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维护正常的学前教育管理秩序,为幼儿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治理原则

(一)落实政府责任,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政府负责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同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确保按时完成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

(二)坚持部门协作,实行齐抓共管。无证幼儿园的清理整顿牵涉面广、工作量大,面临的矛盾错综复杂,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构编制、民政、工商、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协力攻关,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共同开展整治工作。

(三)坚持改革创新,简化审批程序。在确保安全卫生的前提下,适度降低幼儿园准入门槛。结合放管服改革,实施全链条管理,建立一站式审批服务窗口,简化审批手续和流程。公办幼儿园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民办幼儿园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幼儿园不再办理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

(四)坚持分类治理,形成长效机制。在前期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坚持疏堵结合、分类治理,按照“准入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一园一案”妥善做好无证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工作。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和说服教育相结合,避免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三、治理任务

(一)准入一批符合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但相关证件不齐全的无证幼儿园。对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办理建设、施工、规划许可、土地证明、环保、不动产登记等前置证明的,由县(市、区)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后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1.消防许可。1998年9月之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的,以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1998年9月1日之后新建、扩建或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应当依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不能提供的,可依据县(市、区)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后出具的合规替代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消防手续。

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教育部门要在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的协助配合下,加强园舍房屋安全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要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危房类别进行整治,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园舍安全。2011年以来新建、改扩建的幼儿园不需要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办学许可。由教育部门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为办理办学许可手续提供便利。申请设立公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过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所在地县(市、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依法核发登记证或营业执照。

4.餐饮许可。提供餐饮服务的幼儿园,应当在依法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再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整改一批无重大安全卫生隐患、教学条件和教师配备基本合格但存在一定问题的无证幼儿园。对园舍建设、保教设施配备、安全设施、教师队伍建设、保教质量等方面存在的不合格问题,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做好重点监控,确保在园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凡是通过整改达到标准的,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非营利性幼儿园)、工商营业执照(营利性幼儿园)、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的审批核发,并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审监互动工作。

整改过程中,相关部门要根据排查中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整改到位。教育部门要加大对无证幼儿园的日常监管,指导其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水平,完成升级达标。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幼儿园的检查指导,督促无证幼儿园落实安保措施,完善安保、消防设施设备,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教育部门要在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的协助配合下,做好园舍房屋安全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要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依据危房类别进行整治,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园舍安全。卫生计生部门要从卫生保健、卫生安全方面配合清理整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食品安全方面配合清理整顿。

(三)取缔一批缺乏基本办园条件、存在重大安全卫生隐患的无证幼儿园。对租用沿街商铺、居民楼或农村民居,无户外活动场地,无消防设施和安保人员,办园随意性强,教职工配备不足,设施设备配备简陋,存在严重安全、卫生隐患,不符合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对办园者法律意识淡漠、主观上不接受政府部门管理、不办理办学许可证的,依法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办学许可证,并办理相关登记,逾期不办者予以取缔。

取缔过程中,由教育、公安部门牵头,协调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执法。教育部门要做好依法取缔行动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被取缔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公示公告,妥善做好被取缔无证幼儿园在园幼儿的安置及幼儿家长的稳定工作,防止被取缔的无证幼儿园再次开班招生。公安部门要配合教育等部门做好无证幼儿园取缔过程中的秩序维护,深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妥善处置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确保联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四、治理步骤

(一)核查告知阶段(2018年10月底前)。各地要按照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要求,对辖区内的无证幼儿园进行核查和分类处理,确定拟准入、整改和取缔对象名单,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进度表。根据核查和分类结果,由教育部门下达非法办学告知书和限期整改通知书。

(二)分类整治阶段(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底前)。2018年12月底前,对拟准入的无证幼儿园,教育等相关部门要给予办理办学许可等相关证明文件,完成法人登记。

2018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要成立联合执法组,对缺乏基本办园条件、存在重大安全卫生隐患、不愿接受教育部门管理的无证幼儿园,依法予以取缔。

2019年2月底前,拟整改的无证幼儿园,要根据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2019年3月,教育部门要联合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对整改情况逐一核查,达到整改要求的,准予审批登记;对在限定时间内没有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而继续办园的,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强制查封。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作为重大民生工程,认真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压实部门责任,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成立山东省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各市、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项工作的主责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形成长效机制。畅通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有办园意向或筹建中的无证幼儿园,县(市、区)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督促其按标准和程序筹建,对无法按照标准筹建的要及时制止。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瞒报漏报无证幼儿园情况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予以严惩。各地要积极借鉴有益经验,及时总结本地治理情况,形成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三)及时报送情况。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掌握、通报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总结宣传各地典型经验,加强工作信息交流,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积极有序开展。2019年5月底前,各市相关部门要分别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情况;6月底前,各市教育局、公安局汇总各县(市、区)清理无证幼儿园情况后分别报省教育厅、省公安厅。

(2018年9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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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幼儿园招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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