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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培训

发布于:2021-04-26 01:02:21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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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很高兴和你一起学习。1.食品安全讲座培训,食品和食品安全的概念,食品的含义:指供人们食用或饮用的各种成品和原料,以及根据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治疗用途的物品。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营养要求。它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伤害。2.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3.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立法背景和新法律课程,4。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立法背景。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食品领域的犯罪分子有了造假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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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别食品企业道德信用缺失,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人们对食品缺乏安全感,社会反应极其强烈。个别食品事件甚至造成一定的国际影响,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和谐音符。5.关于食品安全法的讲座和培训,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主要问题:微生物污染引起的食物中毒;从农田到餐桌的食物链污染;新的食品加工技术和新的资源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知识。总的来说,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以前的食品卫生安全体系和监管体系不完善。记住,6。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食品安全成为一个热门话题,NPC代表就食品安全卫生立法和加强监管提出了3100多项议案和建议,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

3、声音。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补充和完善以往的食品卫生制度,制定食品安全法是非常必要的。7.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新法教程国务院于2004年7月21日召开第59次常务会议,成立食品卫生法修订领导小组。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2005年6月,食品安全法草案形成,六次征求各界意见。8.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当时的背景,9。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2006年初,全国人大将修改食品安全法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07年7月,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26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政策。

4.有关问题的特别规定2007年8月17日,中国发布了《食品质量安全白皮书》;10.食品安全法讲座和培训;2007年10月,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草案。2007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2008年4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全面公布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并征求了意见。11.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2008年4月20日至5月20日,征求意见一个月后收到意见,显示了人民群众对出台新食品安全法的热切期待。2008年8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该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这次保留了原食品卫生法关于卫生、健康、预排等方面的内容。并包括“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全面负责”。

5.内容是用英文写的。12.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导致全国29万儿童泌尿系统异常,将食品安全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三鹿奶粉事件9月初曝光,9月11日证实奶粉被三聚氰胺污染。13.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价、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完善食品召回制度、不实行食品免检等。2008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本次复习复习的主要内容是:14。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补充和变化包括: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加强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加强食品广告管理,补充规定:1)有关部门不得推荐食品。

6、2)推荐不符合标准的连带责任民事责任等。15.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原食品卫生法废止,16。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B重点法律条文解读,17。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责任,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证条件和检验规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罚。18.食品安全法讲座和培训。这次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全面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负总责,卫生部门全面协调,各职能部门配合。

7.承担责任。综合来看,以上规定是三个层次四个环节,执法主体不是唯一。19.食品安全法讲座和培训,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和质量监督部门有生产和加工环节的监督责任,工商部门有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责任,卫生部门有综合监督组织和协调,农业部门监督农产品养殖环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监督餐馆消费领域,20。食品安全法讲座和培训,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全程划定政府监管职责从“农田”到“餐桌”实现食品安全,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原食品安全体系对各自监管领域“重兵把守”,但很多问题难以消除。新法调整了现行的监管体制,明确规定每个管理部门为一个部门,并从品种监管转变为环节监管。

8、21、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应对工作,全民重视,22,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新法明确了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具体职责后边表述,这是一个新亮点,过去在省级以下,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明。这次规定地方政府要承担起当地的食品安全责任来。出了问题是要问责的,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23,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第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苏丹红、再到“三鹿事件”,回顾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一个深刻教训就是必须。

9、转变只注重“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加强风险的监测和评估,24,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现在食品安全有了统一标准,由卫生部门进行整合,过去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购买米、面、油、酱、醋、饮品、肉制品时须认,25,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举例说,“黄花菜”,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过去各有各的标准,这次规定要建立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

10、体系,不仅能为保障食品安全奠定坚实基础,还能有效杜绝各个执法部门法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26,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食品安全法培训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例酱醋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例饭店泡菜)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例瓜果菜,27,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新法对食品领域的许可进行了重大调整,即原来的餐。

11、饮单位不再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改为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且发证机关由原来的卫生部门变更为食药监部门,食品流通经营和生产加工单位不再需要办理卫生前置审批,而将卫生责任给了核发许可的单位(例干菜店和酱醋厂不需再办卫生许可证;许可前置与时限,28,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第29条,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29,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目前,作坊式加工的食品跟我们的生活很密切,但问题很大。豆芽、豆。

12、腐的生产加工都是作坊式的,卫生条件都很差,有的甚至用灭害灵杀虫剂驱蚊。还有些卤肉店用沥青泡猪蹄拔毛,在餐桌上成为“五香猪手”,用福乐马林泡过的猪肠看起来很白净,实际很不卫生,在餐馆里叫成“葫芦头泡馍”,残余物质对我们的身体有很大害处。有些作坊生产的火锅料是用饭店卤水粹取加入工业用石蜡,还能进入超市。还有的用毛发经化学处理制成酱油。馒头、瓜子等等问题确实让人触目惊心,义愤填膺,30,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这一条是对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也是为了防止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在。

13、我县的情况就是每个年度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检办证,这一点跟原来的食品卫生法是统一的,也为此项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31,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第三十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32,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此条是针对农业部门的,我县是农业县,实际上这一条规定虽然很简单但对农业部门的工作要求面是很宽的,特别是近年农药残留超标,生长调节剂和饲料添加剂等滥用情况较为突出,举例说,前几天网上曝出有刺有花的鲜黄瓜因为在生长过程中用。

14、了避孕药品人食用后可能导致不孕,为什么现在的猪肉容易煮熟吃起来口感不香也与饲料添加剂的滥用不无关系,同样的道理,农家喂养的土鸡及鸡蛋在市场上比较热销。所以说农业部门也是责任重大,33,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本法36-42条内容较多但思路很清,主要阐明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要严把采购关,索取合法证照;严把查验关,详实登记各项记录且要保存两年;还要做好库存期间和预包装食品的安全保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要严格检验。这部分主要体现了一个“可追索”性,各项工作都要有书面记录,出了问题有源可追,有据可查,34,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者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

15、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食品添加剂是?(不唯指液态,如碱面,35,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这些年我国的食品加工业发展成为全球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食品专家表示,食品添加剂是用于改善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存期、便于食品加工和增加食品营养成分的一类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在给人们带来好处的同时,也有可能带来危害。如“瘦肉精”猪肉、苏丹红辣椒酱按法第46条,添加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这为“蒙牛”特仑苏牛奶事件作了很好的注解,36,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截至2007年底,我。

16、国已审批保健食品8900多种,年产值达1000多亿元。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对保健食品已作了要求,但是目前保健食品行业仍存在虚假宣传、添加违禁物质等情况,原来的监管体制确实存在不对接的问题,审批和监管存在错位现象,现在保健食品和广告已规范了审批和监管程序,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37,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其实我们生活中经常能看到保健食品的叫卖,比如个别药店里卖的补肾类产品,它们的合法外衣都是保健食品,经营者利用强势的广告促动销售使这类东西价格不菲,广告费用都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其实有的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了违禁成份像西地那非(伟哥粉)等,这都是法规所不允许的,它对人体的损害很大。还有像大家平时消。

17、费的“生命一号”和“脑白金”等,也属于保健食品,它不具有治疗作用,批准文号不是“国药准字”,非法宣传导致好多人误认为是药品,38,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食品广告要明辨,第五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39,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是食品安全法一个新的亮点,40,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新法赋予各监管部门权力,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

18、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41,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第九十二条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这是一条很严厉的处罚措施,五年内不得从业,就是为了促进食品单位主管人员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再一。

19、次体现了“行业自律”必要性,42,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第九章84-91条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表述,脉络很清。食品安全法在经济处罚方面规定了底限,最少罚2000元,是原食品卫生法底限的四倍。对于违法货值在一万元内的,并处罚款额度为2000-元,货值超一万元的,并处罚款额度为5倍以上10倍以下。而原食品卫生法对此的规定是3-5倍,43,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这样看来,新法确实是加大了处罚力度,严管重罚旨在使食品更加安全更加放心,也是民本思想的体现,罚额底限500元货值超万罚3-5倍,罚额底限2000元货值超万罚5-10倍,44,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20、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45,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论是一级政府还是相关的监管职能部门,领导干部未正确充分履行职责,从法律的层面对行政领导干部个人记处分,甚至撤职、开除也有法可依了,46,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C新法十大凸现亮点,47,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一、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在这一领导下,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

21、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48,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二、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注意,49,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三、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50,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四、取消食品“免检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

22、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免检,51,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五、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52,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六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十倍赔偿,生产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53,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七、民事赔偿优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

23、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54,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八“问题食品”代言者承担连带责任,新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

食品安全法知识(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

问题

在一起

两位律师回答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哪些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赔偿了多少倍?

问我问题

绿图临沧律师

1.《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和理解这一制度。

1、《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要素。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赔偿损失外,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支付十倍的价格。”因此,对于食品经营者来说,是否应该承担惩罚性赔偿通常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行为的违法性。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要求,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安全权等合法权益,甚至侵害公众的整体利益。由于食品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食品经营者处于强势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将对个人和社会利益造成巨大损失;第二,主观恶意。《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区别对待,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即生产者只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销售者的是过错责任,即惩罚性赔偿制度只适用于销售者知道自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

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2.《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内容。在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中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惩罚性赔偿的责任如下:一是赔偿消费者实际损失。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消费者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的丧葬费、必要的生活费和其他费用。第二,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十倍于价格的惩罚性赔偿。需要指出的是,通过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获取“十倍价格补偿”牟利的行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因此,为了鼓励消费者监督食品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他们将获得十倍于价格的惩罚性赔偿。违反这些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可能会遭遇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在竞合法律责任的情况下,《食品安全法》确认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以保证受害人的利益,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合同领域还是侵权领域,或者合同领域和侵权领域都适用,涉及到惩罚性赔偿制度性质的确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关于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有两个原因:第一,《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产品责任的一种,产品责任适用于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产品责任领域的一般规定,《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产品责任领域的特殊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适用存在竞合时,应优先适用。第二,如果在合同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求食品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缺乏请求权基础。在食品安全领域,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没有契约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消费者不享有对生产者的合同请求权。也就是说,消费者要求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不能要求违约赔偿。因此,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向生产者要求十倍价格赔偿的权利基础应当是侵权责任。

4.《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竞合。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的许多地方都有规定。首先,从概念之间的关系来看,《合同法》第113条第二款似乎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归为合同责任;其次,从立法顺序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制定的,《合同法》是1999年制定的,所以立法机关有意通过《合同法》规定该制度的法律责任类型为合同责任。对此,一般认为,如果经营者提供有瑕疵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遭受履约利益以外的损失,因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也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之间存在竞争:一是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造成消费者固有利益损害。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销售者适用惩罚性赔偿;二是生产者、销售者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仍存在欺诈行为。比如生产或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存在假冒知名或名牌食品等典型欺诈行为。为此,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销售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我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0103010法律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不尽相同但相互竞争,从不同层面对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问我问题

绿图西宁律师

新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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