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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试行 》全文

发布于:2021-05-25 00:28:23 作者:admin

第三章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二条干部有权利和义务接受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试行 》全文

第十四条干部应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实施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二)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专项训练;

(3)新录(就业)初期培训;

(四)晋升领导职务的岗位培训;

(5)在职期间的在职培训;

(六)针对特殊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七)其他培训。

第十五条省、部、局、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参加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定的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培训机构培训累计3个月或550学时以上。人员晋升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未达到任职前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任职后一年内完成培训。干部教育培训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计划,统筹安排。

其他参加时间,教育培训的干部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90小时。

第十六条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教育培训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规定,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不参加教育培训或者因故不符合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对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验、学历或学位的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职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本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留学等任务。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第十八条干部参加社会培训,其费用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资金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他人的资助或变相资助。

第四章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以理想信念、党性、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品德教育培训为重点,注重专业知识、科学人文素质等教育培训。从而全面提高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条政治理论教育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的精神教育和培训为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史和国情的教育和培训,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崇高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引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能力。

对党员干部来说,必须加强党性教育,注重党章、党纲、党纪、党的优良传统、党风和廉政建设的教育和培训,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党性意识、目的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执政意识,做到忠于党、廉洁奉公

第二十二条业务知识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知识培训,加强各种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帮助干部提高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为了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应当进行哲学、历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军事、外交、民族、宗教、保密、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帮助干部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开阔眼界。

第五章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

第二十四条干部教育培训采取脱产培训、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脱产培训要组织培训。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培训计划,抽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对重要岗位干部实行点名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干部必须服从组织和培养。

第二十六条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应以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内容,在自学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保证每季度不少于1次集体学习和讨论。

第二十七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网络培训体系,建立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干部网络培训体系。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

第二十八条建立和完善干部自学制度。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和鼓励干部在职学习,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严格规范和完善境外培训。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选择最佳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估。

第三十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干部特点,综合运用讲座、研讨会、

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引导和支持干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创新。

第六章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加强社会主义学院建设。

第三十二条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坚持功能定位,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升专业化办学水平,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本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交流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增强办学活力和实力。

充分发挥现场教学基地作用,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提升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以教学为中心,深化教学改革,完善培训内容,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优化学科结构,改进课程设计,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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