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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含金量(湖北工业大学 本科)

发布于:2021-03-02 03:48:33 作者:admin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我校遵循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招生政策,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的原则,兼顾各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人数、各省考生占全国招生总数的比例、历年生源质量、就业情况等。并结合我校近几年各地的招生计划,编制今年的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批。

第十条在湖北省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我校根据教育部规定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整各省(区、市)网上考生生源的不平衡。预约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第一、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在申请人热情高、优质学生集中的省(区、市)。

湖北工业大学含金量(湖北工业大学 本科)

第四章入学考试(考试)

第十一条普通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单独报名的高水平运动队需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水平运动队文化考试。港澳台考生必须参加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十二条报考艺术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并通过所在省(区、市)艺术基础统考。

第十三条单独考试录用的高水平运动队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运动水平测试,参加测试的高水平运动员应当验证相关证书。

第五章准入规则

第十四条学校艺术类为湖北省首批艺术类本科生,文科类为湖北省首批文理类本科生,湖北省外批次以各省(区、市)招生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录取时以各地指定的相应批次的录取分数线作为录取资格线,根据各地学生情况确定实际录取分数线。

第十五条学校按省和专业招生计划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录取严格按照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计划进行,生源丰富的省(市、区)按照预留计划依次录取,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审议、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六条学校按省(区、市)招生文件规定的比例查阅考生档案;其中,由学校向各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提供单独考试录用的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计划和轮换名单。

第十七条考生以确定的录取专业成绩为准,实行“分数第一”的原则。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确定优先录取顺序(江苏省一般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是“分数第一,成绩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专业安排采用“专业志愿”的方式)。考生报的专业不满意时,如果服从专业调整,将根据考生成绩在本省专业范围内进行调整录取;如果不服从专业调整,会被送回去。上海、浙江等实行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的省市,按当地有关招生文件执行录取备案和同分排名规则。

第十八条报名时志愿者人数不足的

第二十一条通过不单独报名考试的高水平运动队考试的考生,必须符合其所在省(区、市)规定的相应录取资格线或优秀成绩线。合格文化,按高水平考试成绩排序。

第二十二条华侨、港澳台省考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班、就业型新疆学生的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英语专业仅限于英语语言考生,其他专业不限于外语考生。但是,学生入学后原则上必须安排以英语为第一外语的教学。建议非英语语言的考生认真填写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考生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为实现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强能力人才的目标,我校设有11个专业招生。大学四年期间,学生前期学习专业公共课,后期根据学生意愿按专业培养,学习专业课。主要培养项目包括:机械(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工业工程)、电子信息(含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数字媒体技术、物联网工程、信息安全)、生物工程(含生物技术、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含食品科学与工程)等。材料(含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工与制药(含化工与技术、轻化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含水利工程、环境工程、环境生态工程、资源与环境科学)、土木工程(含土木工程、交通工程、工程管理、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工商管理(含市场营销、会计与财务管理)

第六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新生应当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前办理请假手续。不请假或两个星期不报到(以录取通知书规定的在时间登记为准)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经审查,发现

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以及有关文件规定应交纳的费用等。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为更好满足学生的兴趣爱好和自由发展需要,根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校分别为学生在第一学期末、第三学期末提供两次转专业机会,符合条件者可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三十条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为辅完善的资助体系。

第三十一条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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