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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招生

发布于:2021-03-25 01:01:07 作者:admin

湖北文理学院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湖北文理学院招生

第二条学校中文全称是湖北文理学院,英文全称是国家标准代码。注册地址是湖北省襄阳市隆中路296号。

第三条学校是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具有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权利。现有本科专业57个,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9个学科,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招收部分中职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四条学校全面实施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严格执行30项招生禁令,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五条学校应当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招生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从全校师生和校友中选拔招生人员,参与部分招生形式(专业)的招生宣传、录取、专业水平评估(调查)和考试工作。

第七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员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的分配和使用

第八条在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应当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和区域结构,统筹兼顾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和重点扶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科学合理地按省和专业编制学校招生计划,报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学校应当按照上级招生部门规定的比例设立普通本科预约计划,用于调整统考网上学生的不平衡状况。使用预留方案时,坚持质量第一、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放入优质学生报考我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条学校招生计划及相关招生信息通过湖北文理学院招生信息网()和省级招生机构发布。

第四章准入

第十一条学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制的原则,实施招生工作的省级招聘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学生志愿和高考成绩。实行省级批量平行志愿,学校优先录取高分考生;实行省级分批自愿申报的顺序,优先考虑第一志愿考生。学校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平等对待应届毕业生和往届毕业生。

第十三条换挡比例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比例执行,换挡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提交的省份批次控制在105%以内;按照省级批次的顺序,转移文件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年代

在备案分数相同的情况下,相关科目分数高的优先。相关学科成绩对比顺序:文史考生依次对比语文、数学、文学综合、外语,理工科考生依次对比数学、语文、科学综合、外语。外语成绩高的外语专业优先。

在以专业(班)院校模式进行高考改革的省份,进入高考的考生会根据自己的专业(班)进行专业安排。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 1,按专业志愿者排队录取。

第十六条外语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的考生,不做比例限制。其他非外语专业不限于考生的外语,而是学生入学后才安排英语教学,必须以英语为第一外语,达到相应水平。

第十七条艺术体育专业的录取原则:考生的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应达到所在省相应批次的合格线。在我校单独举办专业考试的省份,考生也要达到我校的专业资格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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