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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培训试题(新食品安全法培训体会)

发布于:2021-04-08 03:17:17 作者:admin

1月9日,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改稿征求意见座谈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于2015年12月9日全文发布,公开征求全社会意见。修订草案从64条增加到200条,充分体现了《食品安全法》的细化、补充和创新。

修订草案的十大亮点

修改稿有问题需要深入研究,但积极的地方更多,可以总结为十大亮点。

新食品安全法培训试题(新食品安全法培训体会)

亮点1:食品安全走进课堂。修订草案第七条规定: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课程,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这充分体现了教育为本、法治为本、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无论是生产者、消费者还是监管者,都必须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和科学的食品安全精神,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源头在于教育,尤其是中小学教育,这是一项保障食品安全的百年大计,意义深远。

亮点2:公开信息,提高透明度。修订草案第44条、第60条、第68条、第80条、第86条、第137条、第143条在许多地方规定了信息披露、公示和公布的要求,加强了生产者和监管者食品安全状况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和社会治理,符合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要求,奠定了食品安全的信息基础。

亮点三:全链监管重点在入口。修订草案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五条对餐饮服务业添加剂的使用、消毒管理和卫生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弥补了以往法律法规强调生产销售而忽视餐饮管理的不足。

亮点4:与时俱进,规范网上食品交易。修订草案第60-64条规范了网上食品交易。这是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的新问题。规范网上食品交易,特别是明确第三方平台供应商的责任,是保护消费者的利器。

亮点5:详细操作,分级召回。修订草案第65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将召回制度分为24小时、48小时和72小时三个级别,对保护消费者生命安全和健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亮点6:弥补不足,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过去,由于体制问题,食用农产品营销一直是职能重叠、管理薄弱的环节。修改后的草案用一节七条规定了食用农产品市场的主体、行为和监管,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亮点7:统计分析和量化监管。由于我国长期没有食品安全统计调查制度,所以最多是食物中毒案件流水账。所以,到目前为止,没有人能说清楚中餐到底是安全的还是不安全的。大家讲的都是个案或者定性论点,很难进行科学的定量分析和有效的监督。修订草案第155条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统计调查制度,这是食品安全监管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也是修订条例的最大亮点之一。

亮点8: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连,安全网更强。修订草案第158-165条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做出了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增加了食品安全网的力度和密度,是中国特色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进步。

亮点9:详细问责,突出执法力度。法律的效力不在于它有多严格,惩罚有多重,而在于法律的必要性。问责制已经到位。就算是轻罚,只要处罚到位,就有效果。修改草案第168条、第171条、第173条、第175条、第186条、第187条等规定,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减轻或减轻处罚

亮点10:术语定义科学严谨。法律的基本概念和术语清晰、规范、科学、严谨,体现了立法的质量和可执行性。修订草案第195条规定了法律术语,澄清了许多模糊的领域。比如有争议的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特殊食品等概念首次在法律中进行了界定,为食品安全法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增添了光彩。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同时,修订后的草案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认真修订。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有待完善。首先,任何一种产品的标准都是由强制性标准和非强制性标准组成的。把食品标准归结为安全标准并全部执行显然是不现实的。食品的一般质量要求、管理、检验方法、规格、型号、外包装、非安全标准等是现代食品工业不可缺少的技术支撑,大部分是非强制性标准,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其次,正在修订标准化法。在标准体系中,除了国家标准、标志性标准、企业标准之外,还有一种新的标准,即集团标准,包括行业标准,这是食品标准体系中所缺失的。

再次,由于职能调整,卫生部不再是食品监管的主导部门。因此,制定标准的权力应分配给食品药品部或国家标准化部门。

行政监督制度之间的关系需要理顺。目前全国约50%的县由于机构改革没有独立的食品药品部门和质监部门,上下不对;很多城市也在探索机构合并。新体制下,如何衔接上下监管?疏通政令,统一执法,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组织的名称和职能的表达本身需要清晰和包容,以避免执行中的障碍。

三套检查监督制度重叠,需要改革。修订草案第9条、第14条、第17条和第94条重申了《食品安全法》确立的三项检查和监督制度,即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抽样检查。在实践中,很有可能是三个团队进入同一个企业,抽同一种食品,三次交由三个实验室检验或者一个实验室对同一种产品进行三次检验。同一个月饼,财务部会花三个检查费。如果有三个测试结果,

就更麻烦了,三家不知该如何协调。这种重复、交叉、浪费、低效率、无端增加成本,浪费纳税人的钱,是纯粹、典型的体制病,迫切需要改革。

慎用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什么是规范,规范什么内容,有无法律效力,同强制标准、技术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等是什么关系,有何法律责任,如何监督,如果出现“一刀切”难以执行怎么办,修订草案第31条只讲了要搞规范,语义不清。

因此,如果现有文件手段足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就不必叠床架屋。如果搞规范,千万不要“一刀切”。占食品生产经营80%以上的小企业、小摊贩,至今都没有完全规范,剩下的大企业、好企业,还有必要由中央政府部门统一规范吗?如果确有必要搞生产经营规范,最好也应当由行业协会、企业自己搞,充分体现社会共治原则。

相关监督信息公开需要严格规范。修订草案第143条规定了食药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信息公开符合政务公开的方向,但以上信息涉及到生产经营者的人身权、荣誉权和隐私权,不能不慎重研究。其一,此类信息公开的性质,仅仅是政务公开的形式,绝不是另类的处罚,更不是羞辱企业,所以定性要准。其二,公开的内容,如果公布生产经营者个人信息,一定要于法有据。其三,公开的范围也有分寸,是县级、市级、省级还是全国?是监管部门平台还是公共媒体?都应有个规范。其四,救济渠道。公开错了如何纠正?如何补偿?谁来承责?其五,公开的期限问题,是永久还是有一定时限,都应当细化、规范,减少随意性。

关于责任约谈的责任。修订草案第145条规定了监督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约谈。意在促进生产经营者及时整改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但需要明确的问题是,约谈是什么性质?行政强制还是双方自愿?你约、我忙,不来怎么办?用什么方法约?什么时间、地点约?要不要使用法律文书?

同时,约谈的前提是企业有问题了,那直接依法依规查处就可以了,约谈是必经程序吗?还是发生了食品安全问题,可以不依法查处,约谈一下就过去了吗?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同样也有程序问题、救济问题、范围问题。其实执法办案,依法查处,就已经有对企业责任人进行约谈、调查的程序了。突出强调约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法律效力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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