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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报年度培训计划的通知(年度培训计划的通知)

发布于:2021-04-22 03:03:14 作者:admin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实施专项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关于提报年度培训计划的通知(年度培训计划的通知)

首先,突出培训重点。

实施专项职业培训计划,应以促进就业、服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以农民工培训、劳动预备培训和创业培训为重点,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适当扩大培训规模,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二、大力开展在职农民工和困难企业职工技能培训。

对于被企业吸纳的农村劳动力和困难企业在职职工,要根据企业岗位要求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需要,重点开展在职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行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做好建筑、制造、服务行业在职农民工培训和困难企业员工培训工作。

企业吸收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力,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依靠其培训机构或指定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组织培训前,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大纲、农村就业人员名册(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劳动合同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结束后,企业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员名册、职业培训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职业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困难企业举办员工在职或轮岗培训,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17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2009)8号执行。

三、加强劳动预备制度的培训。

鼓励未能继续学业(即“两个学生之后”)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参加6-12个月(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技能和就业能力。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国家产业振兴规划和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对后备技能人才的需求,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技工院校扩大劳动预备制招生规模,加大校企合作,加强定向培养和技能培训。按照国发[2010]1号文件要求,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村“二本生”给予培训费补贴,并逐步实施新农村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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