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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培训

发布于:2021-04-24 00:20:50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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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劳动合同法》培训讲解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合同第三节其他用工形式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补充规定3、 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1986年7月,国务院实施《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1994年7月,劳动法第16条。 12年来,建立了市场经济下的双向选择,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随着新的劳动关系的出现和原有规定的不相适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了《劳动合同法》,并于2005年1月提交国务院审议。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 . 12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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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了首次审议。2006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完成了全国意见征集工作。2006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07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2007年6月28日,投票前对草案进行了修改。4.立法目的的改变。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5.适用范围的变化。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本法执行。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用工制度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6.《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到包括私营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等组织。明确了事业单位与实行用工制度的工作人员之间也要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制度与事业单位实行的劳动合同有区别,允许优先适用特殊规定。除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在事业单位实行用工制度的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劳动者应当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第七条“制度”。

4.确定8种法规中的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执行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如果工会或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并通过协商进行修改和完善。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8.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七条至第二十八条、《时间:》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条件、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10。禁止担保扣押;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11.合同订立及后果;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同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12.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6.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国有企业改革后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3.试用期约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7.固定期限三年以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试用期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则试用期不成立,即为劳动合同期限。14.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5.试用期内,除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予以辞退。

8、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16.应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金。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服务

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17,约定保密、竞业限制、违约金,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

9、的有关事项。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8,竞业限制对象、范围与期限,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

10、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19,违约金禁止,第25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20,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21,第3章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29-35条,第30条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

11、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22,用人单位与合同变更,第33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注册、登记备案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34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23,变更的形式,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24,第4-1章劳动合同的解除36-50条,一、双方协商解除: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

12、劳动者解除: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5,劳动者即时解除,第38条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13、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26,用人单位即时解除,第39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7,用人单位通知解除,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

14、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28,裁员,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

15、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因防治污染搬迁的;(五)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29,用人单位解除禁止。

16、,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0,第四章2劳动合同终止,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

17、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1,终止例外,第45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42条第2项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32,终止补偿,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

18、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33,终止补偿标准,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

19、,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3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终止,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5,后合同义务,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

20、偿的,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保存2年以上备查,36,第5章特别规定之二劳务派遣合同,第58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第2条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37,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第59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

21、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38,派遣劳动者的权利,第60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39,派遣劳动者的报酬,第61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标准执行。。

22、第63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其他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劳动报酬,40,用工单位的义务,第62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41,派遣解除与退回,第65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

23、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42,派遣限制与禁止,第66条劳务派遣一般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67条用工单位不得

专业律师提供《劳动合同法》培训

专业律师为社会各界提供《劳动合同法》培训

劳动合同法培训项目

一、培训目标

公司、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工会主席、人力资源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其他涉及劳动管理的相关人员。

二、培训目标和目的

通过培训,学员可以进一步了解《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思路、流程、内容和适用范围,企业劳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企业用工制度和政府监管制度对企业的影响等。掌握宏观经济形势下公共管理和领导科学的规律和方法,大大增强科学决策能力和创新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整体意识和执行力。

三.培训计划和人数

根据企业要求安排,但提前15天预约。

四.培训场所

根据实际需要

动词(verb的缩写)培训安排

授课时间为2天,包括0.5天的研讨会结束时间。

不及物动词课程安排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过程和思路

二.《劳动合同法》主要内容分析

1.《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期限的选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及其对就业的影响:

(三)用人单位应对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和宣传中的立法变化的策略;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效衔接的途径;

诚实信用原则在订立劳动合同中的应用:劳动合同基本内容和约定内容的合理搭配;

专业技术培训和服务期,保守雇主的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一般禁止约定违约金;

6.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其计算和支付方式;

7.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协议签订等新规定及其对就业的影响;

8.关于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职工特殊保护的新规定及其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之间的应用和连接;《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生效后仍执行。

(3)《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劳动管理体系的影响

1.招聘和入职管理的基本法律要求和方法选择;

建立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合理运用规章制度;

(3)用工方式的调整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管理;

3.企业员工流动与退出机制的法律适用及风险防范:

灵活就业方式的选择与风险防范:

认为,企业在实施《劳动合同法》和预防劳动争议方面需要转变观念。

(四)、行政监督执法对企业用工的影响

1.政府行政部门处理劳动争议的职责和方式;

劳动保障行政监督执法的重点和企业应对措施;

[13]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行政处理和处罚。

七、主要讲师

劳动合同法专业律师。

九.联系人:李剑锋律师

电话:0398-

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

200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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