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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第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三章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

发布于:2021-04-01 00:07:27 作者:admin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煤矿矿长除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外,还应当依法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矿山资质和安全资质应分别与培训、审核认证相结合。

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勘察等工作的班组长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第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三章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

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自主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开展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时间煤矿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2)煤矿矿长资格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合并培训的,时间初始培训不少于64小时,时间年度再培训不少于24小时;

(三)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面测量等工作的班组长。以及其他新招聘到矿山的员工,每年应在时间,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初始安全培训,并在时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培训。

第十七条煤矿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后重新就业的,应重新接受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就可以上岗工作了。

煤矿首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的,应对相关岗位员工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就可以上岗工作了。

第十八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免于安全资格初始培训;符合规定的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经过继续教育和继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免于再培训。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建立井下工人实习制度,制定新招聘井下工人的实习大纲和计划,安排有经验的工人带领新招聘的井下工人实习。新招聘的地下工作者,实习4个月后可以独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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