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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培训

发布于:2021-04-10 03:36:22 作者:admin

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高等学校教师培训的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统筹安排重点大学教师培训工作。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的规划、管理和经费投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和配合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高校的教师培训工作。

高校教师培训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中的职责是:

(一)根据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培训计划,保证经费投入;

(二)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理顺关系;

(三)定期检查和监督教师培训计划和学年计划的执行情况;

(4)不断完善各种培训方式和形式,总结推广高校教师培训经验;

(5)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完善教师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六)对在教师培训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定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高等学校直接负责制定本学校的教师培训计划,并有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具体的组织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根据教师的不同条件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切实做好教师培训规划,确保培训经费的落实;

(2)运用正确的政策导向,合理引入竞争机制,调动和提高教师培训的积极性;

(三)关心外出培训教师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积极配合接收单位做好工作;

(4)明确学校、部门和教研室的职责,并纳入其工作绩效考核。

第十条受主管部门委托接收培训教师的重点高校应当为其他高校培训教师,并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高校培训教师给予优先和优惠待遇。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教师培训管理措施,严格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二)在培训期间关心培训教师的思想、学习和生活,配合原学校做好工作;

(三)加强学校各部门,特别是教学和后勤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为参加教师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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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教师培训 #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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